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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事局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济南市总工会 共青团济南市委 济南市妇女联合会 |
济劳社字〔2006〕6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建委、农业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地方税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工会、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6〕18号)(以下简称市政府《通知》)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2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200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关于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集体企业就业转失业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税收扶持政策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家委会)申领填写《济南市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社区居委会(家委会)审查后填写意见并盖章,失业人员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分别通过下列途径提出申请:
(1)市属及以上(包括驻济中央属、省属,下同)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户籍在市内五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各县(市)及长清区的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市内五区区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原企业与户籍在同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户籍与原企业不在同区的,向原企业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县(市)及长清区属企业的失业人员,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3)国有和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由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4)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仅限非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下同)户籍在市内五区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在各县(市)及长清区的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
受理申请的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根据不同对象,除审核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失业证》、社区居委会(家委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分别审核下列相关材料:
(1)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需审核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保险手册》(注:中央属、省属企业失业人员为《失业证》)。
(2)已领取完失业保险金和非本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需审核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原始档案材料。
(3)国有和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人员,由企业、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4)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离异的持《离婚证》,丧偶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家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夫妻双方失业的持《结婚证》、双方的《失业证》;零就业家庭成员、一户两代失业人员的由居委会(家委会)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受理申请的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失业人员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逐级上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附申请人填写的《登记表》、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两张以及户口簿、身份证、失业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3、公示。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申请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已受理申请《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要在本受理地点张榜,公示三天,并将公示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签发机构。
4、签发。
市属及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含驻济中央属、省属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经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汇总,统一填写《济南市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花名册》,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认定签发;各县(市)、区属企业失业人员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县(市)、区统一认定签发,照片加盖钢印后有效。对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中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发证机构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中“是否就业困难人员”栏目内加盖“就业困难人员”印戳。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是确认持证人员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有效证件,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
2、《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沿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式样,并在原证件“本人身份”栏目中增加“其它”,在“再就业及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中增加页数,在年度审验记录中去掉“××××年度”内容。新的《再就业优惠证》与已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同等有效。《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市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失业人员从事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持证人员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应当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并每月将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持证人员在享受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应向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4、《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月1日至3月底为集中审验时间,当年未参加审验的自行作废。《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对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6〕18号)文件下发前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发证机构集中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继续有效。对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进行复核;持证人员享受政策的年限累计计算,对享受政策未到期的要继续享受;对享受政策到期的、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及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政策扶持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终结手续,并负责收回其《再就业优惠证》转交同级发证机构注销,发证机构不得重新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5、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加强《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的监督。要杜绝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经查实,发证机构没收或注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审核申报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扩大范围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6、实行办理时限制度。在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接受群众监督。受理申请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在办公场所内将申办《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程序等相关内容公布上墙。要设立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专门窗口,指派专人具体负责,为申请办证的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7、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托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持证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持证人员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企业吸纳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统计制度,随时掌握持证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每月逐级汇总上报。《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认定、审核、填写、发放、使用等情况要全部录入微机,建立微机查询和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数据。
8、省内其它行政区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我市就业的,也可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二、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一)关于税收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有关税收。具体办法按市地税局、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济地税发〔2006〕46号)执行。
(二)关于经营场所。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失业人员经营场地,对国家建设或投资新建或扩建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要优先用于失业人员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在市场自主创业的,自创办之日起,一年内减半缴纳租金,三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治安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可因地制宜创办再就业基地,组织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县(市)、区、街道、乡镇,可为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可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具体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文件执行。具体的免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明示办事程序,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要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部门参加,采取集中办公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时限分别不超过5个工作日。要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应享受的减免费项目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免收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严禁各级管理执法机构借管理服务之名,向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集资、摊派或强行推销报刊等行为。各类中介机构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及最低标准收取。坚决纠正各种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掌握在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济银部发〔2006〕52号)执行。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并出具《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税务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具体办法按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济地税发〔2006〕46号)执行。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市政府《通知》规定条件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年末补贴一次。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失业人员原企业隶属关系,分别持以下材料向市及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2、职工花名册;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4、企业与新招收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6、新招收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7、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8、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进一步加大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力度
各级各部门在鼓励和扶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援助活动。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对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补贴。鼓励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从申报当月算起。用人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于30日内向所招用人员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审批,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补贴。
(三)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参加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申报就业的,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程序:
灵活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由其直接补贴给本人。
五、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一)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应免费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还应免费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要制定免费就业服务年度计划,并对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制度,对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就业服务的对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定期对其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求职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对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按其实际介绍就业成功人数,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按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济南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济财社字〔2006〕5号)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要按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健全网上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并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申请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规定条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颁发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实行劳务派遣年检制度,引导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开展派遣业务。规范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行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统一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要加强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的监管,严格查处违法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开展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
(一)实行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标,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做出相应的资金计划。劳动保障部门对核定的培训项目,要制定考核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的具体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对定点机构的培训服务,要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任务考核、质量评估、财务审计,逐步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对完成任务好的定点机构可增加其承担的培训任务,对完成任务不好的应进行批评、限期整改,资金相应调减,对弄虚作假或经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资格。
(二)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的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的,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济财社字〔2006〕5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技能鉴定。各县(市)、区要积极主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将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扩大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由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服务。鉴定机构可按省、市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为失业人员提供鉴定服务时,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要公示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指定工种、鉴定收费标准和鉴定工作程序,做好相关鉴定组织实施工作。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一)加强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提出任务目标和相应工作要求,健全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切实承担起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服务的同时,还要将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等纳入服务范围,面向全社会各类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服务。
(二)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要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等“一条龙”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开展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的试点工作,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要切实加强乡镇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为农村劳动者就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服务。逐步将劳动保障监察向农村延伸,建立维护农村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监督机制。探索城乡社会保险衔接的办法,探索适合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办法。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的网络化管理。
(三)发挥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政策效果,大力做好对农村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建立由政府主导、劳动保障部门主办、社会有关方面参与的进城务工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体系。职业培训补贴的享受对象为农村应届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先确定一批市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并逐步向政府购买成果过渡。凡符合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工种的要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为公益性和民办的为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输出提供免费职介服务的职介机构。“两项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积极开展劳务输出。要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抓好示范建设,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权益维护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劳务输出品牌为重点,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增强我市劳务输出的竞争力,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强劳务管理机构建设,积极开拓市场,收集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处理劳动纠纷,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法律咨询,维护外出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五)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三个月以上未就业的要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关扶持政策。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建设。
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一)控制失业水平。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我市实际,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建立起联动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要着重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裁员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督促抓好落实。
(二)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要严格审核职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前期准备阶段,企业要切实做好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深入企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并与企业共同开展面向职工的再就业指导培训,使职工了解再就业政策及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求助途径;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共同妥善处理好相关遗留问题。要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落实相关政策,促进再就业。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程序,人员裁减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与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比例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
(四)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要结合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直接产生的影响,逐步健全失业监测体系,合理确定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适时采取调控措施。特别对结构调整任务重的地区,要加强失业预警,指导做好失业调控工作。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和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将本人是否积极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努力求职寻找工作作为重要条件。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就业不稳定且生活困难的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收入水平和就业稳定程度,采取酌情递减救济待遇、给予相应补贴等办法,鼓励和扶持其稳定就业。要引导和帮助困难人员转变观念,消除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通过就业再就业从根本上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二)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十、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通知》要求,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建委、国资委、经委、财政局、农业局、人事局、监察局、民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贸易服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组成,市政府办公厅参加。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开展统计通报,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扶持政策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加强信息统计和协查。各级统计、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力调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人行、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要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掌握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扶持政策落实等动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四)市政府《通知》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事局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农业局
济南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统计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济南市总工会
共青团济南市委
济南市妇女联合会
二○○六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工作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