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保证其档案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9〕18号)要求,现将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委托的具备条件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不收取费用。
二、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转送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告知其本人。
三、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转接手续。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重新就业后,应将个人档案及时转移到新的用工单位,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有关职能部门(机关)形成的档案材料入档或需要查阅失业人员档案信息、提供政审材料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