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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档案...

2012/09/05 2.5k 阅读 415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保证其档案安全,根据《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鲁劳社〔2001〕57号)和《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9〕18号)要求,现将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委托的具备条件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不收取费用。
    二、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失业人员档案转送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并告知其本人。
    三、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转接手续。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或重新就业后,应将个人档案及时转移到新的用工单位,也可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确保安全。有关职能部门(机关)形成的档案材料入档或需要查阅失业人员档案信息、提供政审材料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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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