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各市首席技师工作站:
现将《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济南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31日
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首席技师工作站的管理工作,为技能人才成长提供良好环境,依据《关于在企业开展设立技师工作站试点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8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以及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济发〔2007〕26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应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以发挥企业高技能人才作用为目的,通过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在行业、企事业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采取名师带徒、拜师学艺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培训,多渠道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每年为企业培养10名以上的技能骨干,其中技师5人以上,高级技师1人以上。
(二)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和技能创新等活动,解决关键性生产难题,提升本行业的技术水平,企业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组织排除企业生产过程中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和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每年向企业提出1至2项质量较高的合理化建议。
(三)参与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选拔具有潜质的后备高技能人才或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并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
(四)组织本站人员对新设备、新工艺进行研习,编制技术操作指导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关键技术或操作方法研讨会,编制技能创新案例集。参与编制行业内的国家、省级标准工艺或工作方法。
(五)开展技术技艺交流、研讨和咨询活动,搭建展示平台,向社会宣传推广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并积极探索技能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
第三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可设在企业班组、工段、实训(研发)中心、技工院校等场所。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
(一)本单位有1名市级以上首席技师,且主要生产领域具有3名以上社会公认、技艺精湛、并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的知名技师或高级技师。
(二)具备处于本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攻关、技术研发、传艺带徒需要的工作场所、实训基地,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80平方米;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
(三)本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对设立技师工作站高度重视,年投入基本工作经费不少于5万元。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报单位情况;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师、高级技师简介、业绩;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一份;
(二)《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拟进站的首席技师、高级技师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已带或计划所带徒弟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可以首席技师姓名+首席技师工作站的方式命名,也可以企业、行业+首席技师工作站的方式命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经专家组评估通过的工作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并制发“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牌匾。首席技师工作站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八条 经评估验收认定的济南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每个首席技师工作站给予建站补助资金5万元。
第五章 管理和奖惩
第九条 人员进(出)站管理。行业、企事业单位在每年年底对首席技师工作站人员进行一次调整,具体条件由企业确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人申请、逐级报批、领导批准的程序吸收进站;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公布考核情况、呈报本单位领导批准的程序调整出站。
第十条 工作计划管理。首席技师工作站应当按照行业、企业的需要,根据确定的带徒目标、技术攻关项目等工作职责开展各项工作。要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制度,如实反映开展各项活动、取得业绩情况,建立各项映像资料等档案,以备现场考核评估查阅。每年1月31日前,首席技师工作站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呈报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
(一)企业每年对首席技师工作站的工作业绩及人员表现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总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首席技师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三年,管理期满,重新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专家考核组对首席技师工作站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序,对其中运行状况良好、工作开展得力、作用发挥显著的工作站,在管理期内给予每年2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全市首席技师工作站总数的50%;对评估不合格的首席技师工作站,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取消其称号,收回牌匾:
(一)首席技师工作站中已无获得市级以上首席技师称号人员的;
(二)首席技师工作站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三)不开展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技带徒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的;
(五)擅自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六)整改不合格的;
(七)连续两年被列为整改单位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