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关于对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以下人员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法》”)等有关法律规
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
八条规定,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告告知如下:
驾驶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
拟作出处罚决
定
处罚依据
拟作出处罚决
定机关
丁慎枢
37030419650829****
驾驶已达报废
标准的车辆上
路行驶
罚款
1500
元吊
销机动车驾驶
证,二年内不
得重新取得机
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一百条第
一款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何使用规
定》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九项
济南市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
莱芜区大队
违法行为人有权就以上处罚事项提出陈述和申辩,对
拟处
2000
元以上(含)罚款及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可依
法申请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及申请听证的,应当自公告
之日起七日内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提
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
法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茂景
联系电话:0531-75667826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莱芜区大队
202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