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济人社发[2011]156号
济南市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管理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基地服务创业的功能,根据《关于加强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济人社[2010]139号)精神,制定如下管理补充意见:
一、完善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认定条件
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有专门的创业服务机构,有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的场所,能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三)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介、融资贷款咨询、企业注册、税务登记、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
(四)入驻基地创业项目符合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创业服务的主要职责
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帮助申请政府鼓励创业的各级扶持资金及落实扶持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创业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
(二)实训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实训岗位,组织开展创业实训,提供创业服务;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相关政策、实习就业岗位、创业实训等信息。
(三)做好基地内创业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登记,及时将创业者信息及带动就业人员信息上报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市创业数据库统一管理。
三、规范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评估认定工作
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评估认定,县(市)区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与基地签订服务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负责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的业务指导、效果评估和复审工作。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所授“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标牌挂在门口或办公场所醒目位置。
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每年审查一次。有效期已满的市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继续有效;经复审,出现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并予以摘牌,停止享受有关补贴。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住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未按约定履行职责,被业户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入驻或迁出孵化基地创业者的变更信息没有及时上报县(市)区就业办,给补贴审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把关不严或为业户提供虚假、不实证明材料,骗领、冒领、多领创业两项补贴和房租补贴的。
5、不能为入住业户提供创业等各项服务的。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