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工伤预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8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工伤预防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伤预防工作,促进各项工伤保险政策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41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3号)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工伤预防优先,坚持系统集成高效,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增进劳动者福祉,推动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预防工作体系,通过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健康意识明显增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工伤事故预防机制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全市工伤事故发生率逐步下降,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
三、工作内容
(一)工伤预防费提取与使用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以内。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5%。具体使用范围: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工伤保险政策、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知识等宣传;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及相关管理人员工伤事故预防知识、技能、案例和相关政策等培训。
(二)工伤预防项目确定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根据产业结构、重点行业、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本市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本市公布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后,会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承训能力进行评估。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健、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根据评估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健、住建、应急等部门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以及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情况确定。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年度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工作目标、经费计划、组织方式、完成时限等内容。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服务机构条件及选定
1.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条件,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3)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2.承担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工伤预防项目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由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定;工伤预防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或采购属单一来源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
(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
1.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或大中型企业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招标确定的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工伤预防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或采购属单一来源的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2.服务机构应当与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服务协议或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3.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和承担工伤预防项目的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实现项目的专业化运作,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水平。
(五)项目评估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申请项目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或聘请相关专家评估。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3.对培训项目的评估验收,应随机抽查参训人员。发现培训内容、课时与培训方案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按规定扣减项目费用。评估验收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及培训人员名单,作为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单据。
4.对宣传项目的评估验收,应当抽查相关资料和视频资料,对播放的平台、场所、栏目、时段、时长、次数进行核查,重点验收具体工作方案与服务合同的匹配情况。
(六)费用支付管理
1.工伤预防费用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需要,编制工伤预防费支出预算。
2.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或合同及项目需要,支付约定额的30%-70%的预付款。
3.项目完成后,经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验收合格,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人社、财政、卫健、住建、应急等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伤预防费使用和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规范项目实施。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承接服务社会组织或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退出机制,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伤预防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解除或终止服务合同(协议)。对服务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三)严格基金监管。工伤预防费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冒领使用、虚假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监督。对违规使用工伤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项目评估。签订合同的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社会组织或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抓好项目实施,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项目验收、评估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确保工伤预防工作取得实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济南市工伤预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7号)同时废止。